《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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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摘要:《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于1995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促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该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亟需修改完善。
本次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修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主要思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资国企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巩固深化我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标借鉴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吸收有益经验,体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
《条例》完善了我省国资监管体系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精神,深化我省国资国企改革和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的最新制度集成创新成果。《条例》对于推动解决我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做强做优做大我省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8条,采取“小切口”的立法形式,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聚焦实际问题,凸显地方特色,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通过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定位,加快形成科学系统、精简高效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一是理顺监管机制。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充分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二是转变监管方式。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基于出资关系,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参与企业治理,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三是优化履职方式。立足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以权力和责任清单、分类授权放权清单形式列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权履职的工作事项,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规范行权履职。
(二)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是激发企业活力、提高效率的关键。通过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章程为核心,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有企业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企业的组织机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完善外部董事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市场化选人用人和考核机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的企业负责人管理机制,并实行分类分层管理;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核心骨干人才等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同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的国有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三是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与经营效益相关联、与市场水平相适应、与行业特点相符合、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匹配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四是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并每年更新企业名单,提高企业透明度。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秩序,依照商业规则从事经营活动。
(三)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各类资源向海南特色产业集中,持续优化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一是明确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国际合作,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势,提升产业竞争力。二是建立国有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整合非主业资产,严控非主业投资,聚焦主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是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研发投入经认定可在考核中视同利润;支持国有企业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机制和收益分享机制。四是组建、改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开展资本运作,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五是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以资产证券化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对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更加市场化的差异化管理。
(四)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通过多种手段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确保监管到位,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二是加强对参股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并加强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完善参股投资审核决策机制。三是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实施中长期激励措施的监督管理。四是健全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实施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五是建立国有企业经营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国有企业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重大事件的义务,并对此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